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10號
- 聲 請 人
- 彩蝶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相 對 人
- 邦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邦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81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0 111年11月25日 402,087元 未記載 114年2月6日 SR471009 000 111年11月25日 402,087元 未記載 114年2月6日 SR471010 000 111年11月25日 402,087元 未記載 114年2月6日 SR4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