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33號
- 聲 請 人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翰、陳雲宗、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林洪立」,惟於本院收受聲請狀前已變更為「蔡淑真」,故有聲明承受程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