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60號
- 聲請人
- 黃瀞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吳慧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吳慧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並陳報「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