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黃瀞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60號 聲 請 人 黃瀞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吳慧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吳慧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並陳報「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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