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34號
- 聲 請 人
- 邱顯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答苡青、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833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答苡青、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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