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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肉倉有限公司、郭建志、黃文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肉倉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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