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義成銘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華義成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 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修正條文於民國000年0月0日 生效,可參司法院網站)。 二、查系爭本票發票人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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