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中鼎、陳頌夫
- 原告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RPRISE IN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H.K. JACKS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吳中鼎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周伯恩律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GROUP MERIDIAN ENTERPRISE INC.) 法定代理人 陳頌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賴柏和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周伯恩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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