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 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58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 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5%,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583元【計算式:(裁判費147,432元+證人旅費530元)×4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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