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1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一四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八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公債,並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14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