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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 原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瑞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林瑞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致債 權讓與通知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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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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