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聲請人
新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彬
相對人
李采錄

紀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李采錄、紀桂玉現分別設籍於「臺北○○○○○○○○○」及「臺北○○○○○○○○○」,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民事判決書及退件之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