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高章、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華 相 對 人 王秀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3,696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3,696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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