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尤呈
- 相對人
- 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