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 聲 請 人
-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明
- 相 對 人
-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
- 人 許智翔
- 相 對 人
-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15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7,1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