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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原告
    星展
  • 被告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忠(兼林南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志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忠(兼林南榮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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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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