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 聲 請 人
- 林秋宜
- 相 對 人
-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7,390,000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5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39萬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