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42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施曉君
- 相對人
- 林季穎即一中叁玖服飾行
高可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約定,雙方就關於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