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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4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施曉君
相對人
林季穎即一中叁玖服飾行

高可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約定,雙方就關於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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