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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許筑婷

抗告人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嶙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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