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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3號

解散清算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林品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額應再加徵10分之5。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萬元,應徵聲請費用7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750元。

二、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

三、聲證1時拾豆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所附董事、股東名單及聲證2時拾豆有限公司113年3月20日章程第7條所載股東人數不同,請說明最新股東人數、姓名及地址。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四、本件「民事裁定解散清算暨選派清算人聲請狀」之繕本(件數依時拾豆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五、時拾豆有限公司11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如未有113年度資料,則不必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六、時拾豆有限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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