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夷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清鴻、王依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夷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昇 聲 請 人 陳清鴻 王依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台灣雙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之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足裁判費,台灣雙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8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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