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聲請人
- 劉守禮
陳淑美
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世金、黃世佳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