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8號
- 異議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對人
- 陳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1305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1305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月14日收受後,於同年月2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扣得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原處分雖因相對人請求,而駁回對如附表編號1、3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然前開保險契約為商業保險,並非生活所必需,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非相對人,相對人並未全力清償債務,尚有餘裕為他人購買保險,對伊顯失公平;又原處分並未查明相對人父母有無其他收入,逕以其有受扶養必要,而駁回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處分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同年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345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130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10月7日核發扣押命令,富邦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對系爭保險契約予以扣押,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其並未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為異議,見執行卷第147頁),原處分因此駁回如附表編號1、3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等節,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9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9頁至第30頁),堪信為真實。
㈡然而,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即臺北市)為2萬379元,依其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4萬6,729元(計算式:20,379元/月×1.2×6月=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如附表編號1、3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5萬8,929元、13萬6,360元,均低於前開金額,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主約為醫療險、健康險(見執行卷第30頁),揆諸前揭規定,如附表編號1、3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處分駁回異議人關於前開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異議人雖主張相對人仍有經濟餘力,原處分亦未查明相對人扶養親屬之必要性云云,惟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後,已明定就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前開標準之人壽保險契約及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法院自無從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規定裁量是否得對如附表編號1、3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亦不能因此對異議人為有利之判斷,併予敘明。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如附表編號1、3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理由雖略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安泰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0 陳朝偉/陳昭霖 5萬8,929元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050號卷第30頁 2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0 陳朝偉/陳恒宜 15萬2,974元 同上 3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0 陳朝偉/陳朝偉 13萬6,36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