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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0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珊珊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60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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