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 異議人
- 永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秦泉
- 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福德正神(神明會)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秦良」之記載,應更正為「秦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