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高驥暐即高世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56號 異 議 人 高驥暐即高世傑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77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247711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9月5日為聲明異議,原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近年幾無收入,需以附表所示保單死亡給付為身後事所需辦理之喪葬費用,並提供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且伊現年61歲,倘解除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將致伊難以再度購買具相同保障之保險。另附表編號1 保單具醫療險附約,倘解約亦將影響伊醫療所需,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㈣健康保險、傷害保險,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0點第4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12日以本院94年度執字第4177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處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於113年11月29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山人壽)陳報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系爭保單,其預估解約金如附表所示,異議人於同年12月26日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嗣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附表編號1保單有醫療附約,終止該保單將影響 其醫療保障云云,惟依南山人壽於114年4月23日函覆執行法院之保單明細表內容可知,該主約部分無醫療險,附約部分雖有醫療險性質,但得僅終止主約,附約並不隨保單主約終止等語(見系爭執行卷第71頁),可見附表編號1保單之附 約係得以保留;況執行法院就附表編號1保單辦理解約換價 時,本應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0點規定,就符合該點規定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附約部分不得予以終止,足認異議人之醫療需求已獲相當之保障,自難認執行法院執行附表編號1保 單為不當。至異議人稱倘解除系爭保單,將致其難以再度購買具相同保障之保險云云,惟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異議人既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自應認該保單屬於異議人之責任財產,又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即異議人實際上無從使用,自不得藉由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由,任意主張欲保有預估解約金,否則對擁有債權卻未能獲償之相對人,實非公允。是以,異議人主張不得執行系爭保單之金錢債權,難認有理。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Z000000000 高驥暐 高驥暐 487,144元 2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Z000000000 229,875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