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9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異議人
黃瑞珠
相對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726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駁回附表編號3、編號7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執行程序部分之異議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對附表編號3、編號7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3年4月9日雄院隆103司執齊字第9424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金錢債權、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726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113年11月12日扣押命令,扣押不含小額終老保險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人壽保險、亦不扣押預估解約金扣除手績續費後不足3萬元者。因異議人認如附表所示括編號4以外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執行,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參酌有關保險契約性質、解約金債權金額是否未逾新臺幣(下同)146,729元等情,認相對人不得扣押或執行附表編號2、5、6、8、9保單解約金債權,得就編號1、3、7、10保單之解約金債權為執行,而以114年8月13日113年度司執字第247263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對附表編號2、5、6、8、9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之執行聲請,並駁回異議人其餘異議。

(二)惟附表所示編號1、3、10保單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範圍,不得為強制執行。編號3、7保單有經被保險人即兒子陳定洋繳納保費,請求解除扣押,更名要保人為被保險人陳定洋。編號10保單是為了提供疾病治療所生費用。另債權人請求執行利息於逾103年4月9日範圍部分已罹於五年時效。原處分認得扣押執行,容有違誤,爰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不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125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又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及修正說明意旨:「因應上開規定之增訂,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針對保險法修正施行前經扣押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執行法院後續應為撤銷扣押命令之處理」。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系爭執行事件有如上揭「一(一)」所述之扣押命令,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對附表編號2、5、6、8、9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之執行聲請,並駁回異議人其餘異議,結果仍扣押編號1、3、7、10保單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二)次查,編號1之Z000000000號保單主約險種為壽險,預估解約金為266,288元;編號3之Z000000000號保單主約為健康險,雖同時兼具壽險性質但健康險比重較高,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等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9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09126號函在卷可稽,編號7之N0000000號保單主約含有完全失能之成分,但壽險比重高,且主約解約金不可拆分計算,編號10之N0000000號保單主約僅為年金險,有凱基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8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01475號、115年2月6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02117號、115年6月25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10098號函在卷可憑(前者解約金估為美金5,599元,以30元折計新臺幣約167,970元、後者解約金估為193,032元,見執行卷第149、211頁),另查編號7保險契約第17條之失能保險給付屬健康保險,有該保險契約約款(含失能程度表)在卷可稽,堪認編號3之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部分無可分割,編號7之健康保險部分與人壽保險部分也無可分割,均不能獨自存續,倘對該保單以解約方式執行,即生解除健康保險之結果,有違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能許可。而編號1、10保險契約性質均為人壽保險,並非上揭規定所指之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或扣押標的,原處分認得為執行,另酌留編號4保單不予執行等語,核無不合,且符合比例原則,異議人主張若予執行即有害權益,請求解除扣押云云,並不可取。至於異議人仍前詞主張罹於時效部分,涉實體法爭執,非本件所能審究者,宜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附予說明。

(三)依上,編號3、編號7之保單為不得扣押或執行之標的,相對人聲請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卷第9頁),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編號1、編號10保單之執行,核無不合。原處分駁回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處分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險種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試算 解約金 是否扣押 1 Z000000000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01 A01 206,422元 是 2 Z000000000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A型 A01 陳定洋 79,054元 是 3 Z000000000 南山人壽康翔一生終身保險-C型 A01 陳定洋 187,983元 是 4 0000000000 幸福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A01 A01 0元 否 5 0000000000 幸福人壽幸福一生重大疾病終身壽險 A01 A01 133,095元 是 6 0000000000 幸福人壽幸福一生重大疾病終身壽險 A01 陳丙寅 107,114元 是 7 N0000000 壽險ˍ金美多多外幣終身保險 A01 吳妤文 美元5,599元 是 8 N0000000 分期繳變額壽險ˍ中壽鑫鑫向榮 A01 吳守珀 43,656元 是 9 N0000000 分期繳變額壽險ˍ中壽鑫鑫向榮 A01 吳沛瑩 60,647元 是 10 N0000000 變額年金ˍ鑫旺九九變額年金 A01 A01 193,034元 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