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廖王桂美、廖振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廖王桂美 廖振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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