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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顧仁彧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60號 異 議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黃阿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6552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655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契約條款,給付項目為「所繳保險費的退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顯示系爭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性質,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所陳報系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0萬8615元,是否均屬系爭保單主約關於人壽保險部分之保單解約金(即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抑或包含系爭保單主約關於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其契約之效力是否相互依存?如系爭保單關於人壽保險部分,可與健康保險部分割裂、脫離而單獨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應符合得以扣押之條件,仍可執行扣押並解約換價。執行法院未查明系爭保單主約實質性質即以原處分駁回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三、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29條 之1定有明文。同年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強制 執行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023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45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7月21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而執行法院在系爭執行事件已於113 年1月10日核發扣押命令,經全球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單, 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單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包含保單責任準備金或為其他受益金等)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據本院查閱上開各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異議人雖執前詞主張,然系爭保單主約有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且無法與非健康險部分分開解約等情,業經全球人壽公司函覆為佐(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5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異議人亦自承「系爭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性質」,參以立法者考量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可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債務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時仍得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新修正之保險法即明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準此,系爭保單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包含保單責任準備金或為其他受益金等),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單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包含保單責任準備金或為其他受益金等)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及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全球人壽鑫彩306增額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新臺幣70萬8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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