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破產人
- 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哲
- 破產管理人
- 吳啟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啟孝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902室、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理由
聲請人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破產(113年度破字第19號)並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法 官 蔡英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