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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英雌

聲請人
即破產人
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啟孝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902室、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理由

聲請人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破產(113年度破字第19號)並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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