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李信佳
- 送達代收人
- 蘇家宏
- 送達代收人
- 非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林正椈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葉書妤律師
- 相對人
- 陳英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14年7月28日就離婚及聲於財產分配之本訴達成和解,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