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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謝伊婷

聲請人
李信佳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送達代收人
非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正椈律師
送達代收人
葉書妤律師
相對人
陳英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14年7月28日就離婚及聲於財產分配之本訴達成和解,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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