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台安陳苑文陳琪媛

抗告人
鄭朝元
相對人
王豔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立法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涉及身分或財產關係之成立、變更或消滅,應著重本案裁定之妥當性及迅速性,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不得抗告之裁定、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含已確定或未確定之本案裁定),因當事人已無從循抗告途徑請求救濟,如原法院發現所為本案裁定不當時,自應許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以迅速確保裁定之妥當性、合目的性。...三、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後,如遇情事變更,致原裁定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此際應認法院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依上開立法理由可知,倘家事非訟裁定內容不具妥當性、公平性,法院得予撤銷或變更,以求裁定內容之妥適,而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裁定確定後,倘情事變更 致裁定內容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則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倘裁定失其妥當性、公平性之事由係存在於法院為裁定前,家事事件法上開條文雖未就此種情形予以規範,惟衡該條家事事件法之立法意旨,事由發生在後而裁定已確定者,法院尚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則事由發生在前者之情形,依舉重以明輕,及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亦應允許法院得為撤銷或變更,以求裁定內容之妥適與公平,故此時應類推適用上開第3項規定以為撤銷或變更。

二、抗告人執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83號確定判決,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所為之聲請逾前述判決內容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聲明異議,經本院113年度家事聲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經本院認抗告有理由,而以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廢棄原裁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後段、第48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抗告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為裁定,本院逕為本件抗告程序之審理及系爭裁定,即有違誤,爰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三、本件為撤銷系爭裁定前,業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4項規定通知兩造限期就此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庭函存卷為證,末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載明理由之抗告狀(含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