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王秀儀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114年4月18日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