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瑋桓曾育祺余沛潔

上訴人
陳月英
被上訴人
台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負有照顧旅客之義務及道義責任,然其所屬領隊失職,致伊未能獲得航空公司之補償,繼而滯留在機場24小時,更需自行購買餐食,伊依兩造間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又伊已67歲,因被上訴人之行為致無法安穩休息甚至病倒,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亦屬有據,爰請求廢棄原判決對於上訴人不利之部分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按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小額事件上訴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意旨所指,係爭執被上訴人有無違反系爭契約義務、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均係指摘原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有所不當,然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復未指明違反之法令條項、司法解釋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據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以,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此外於第二審別無其他訴訟費用產生,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