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86號
- 原告
-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萍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驊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萬6,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臺灣銀行三多分行所開立票號為FA0000000、發票日為民國112年5月9日、金額為553萬7,000元之支票返還予原告。嗣於114年8月14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82萬7,902元,及其中1,755萬6,590元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1,027萬1,312元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萬7,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40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3萬3,780元外,尚應補繳4萬1,624元【計算式:27萬5,404元-23萬3,780元=4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