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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

反訴原告即

被告
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園宗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2,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請一併提出反訴狀送達對造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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