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5號
- 原告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儒律師
- 被告
-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翰昇
- 訴訟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饒菲律師
- 被告
-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荐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程式未備及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