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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18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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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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