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80號
- 原告
-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金
- 訴訟代理人
- 彭紹瑾律師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計畫-跆拳道暨運動場館新建工程」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原證二工程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