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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原證1工程合約第17條第3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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