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1號
- 原告
-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恒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原證1工程合約第17條第3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