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牧容

反訴原告
上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反訴被告
文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725元【計算式:142萬7,725元+50萬元=192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