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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豪
原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予以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971萬6,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8萬2,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69萬8,389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萬2,96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萬1,460元,溢繳1萬8,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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