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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6號

返還代墊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鈺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鎧益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葉逸豪

楊舒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6,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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