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附修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煒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內容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448元,及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11,8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原本 2,100,448 2,100,448 利息 2,100,448 113年2月23日 114年3月16日 1+22/365年 5% 111,353 總額 2,2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