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9號
- 上 訴 人
- 志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双壽
- 被 上訴人
-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