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鄒建興
- 相對人
- 李思誠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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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鎮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