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陳杰弘
- 代理人
-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訴,業據檢附相關證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本件之勝負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形式上尚難逕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