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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

  • 當事人
    廖品豪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廖品豪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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