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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蕭彭玉水
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金旺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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