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李昕洲
- 相對人
-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40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