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李秀英
- 代理人
- 王鈴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林秀英之繼承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其訴訟依形式觀之,難遽認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